快步伐的都市生活迫使交往中的男男女女没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真的的认知他们,怎么样拨开“浮华”看见“本质”,怎么样拨开“虚伪”看到“真实”,试婚既是面对现实社会的无奈之举,也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现实选择。试婚协议中,女方总是需要假如在双方规定的试婚期限内,男女双方因种种是什么原因没办法步入结婚的殿堂的,男方应给予女方相应数目的资金补偿或赔偿,现实当中以“青春补偿费”、“舍弃机会进步费”、同居期间“家务补偿金”等形式出现。但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时,其效力是不是能被法院所认同,日常仍然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说明讲解的是,只有当公民的法定权利遭到损害时,法律才当然的予以保护。而上述所谓的“青春补偿费”、“舍弃机会进步费”,虽然对公民来讲也是一种权利,但并非法定的权利,所以在其受伤时,并不当然的遭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试婚的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王主任觉得既然是成年人,那样就应当了解选择试婚意味着哪种一种后果和风险,当自己可以承受这种风险和后果时,才能尝试着去试婚同居。假如企图是通过一种协议的方法来保障我们的权益,在现在的阶段看来还是不可取的。所以王主任建议,恋爱的年轻人男女们在提出试婚这个定义的时候,虽然有最好的愿望,但别忘了还要有最坏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