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民事赔偿有期限吗?
2014年8月4日晚,某钢铁公司职工李林在厂区被本公司与隔壁农药公司分界的围墙砸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林爸爸李保与钢铁公司达成共识,约定:该次工伤事故赔偿金为556404元,由当地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听说工伤保险可以与民事赔偿并存,2014年12月17日,李保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共计37989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倒塌的围墙系钢铁公司和农药企业的分界墙,由二者一同管理和用。该案本应适用一同侵权的法律规定,由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在导致的实质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因为工伤赔偿的金额已填补所导致的实质损失,法院未判决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选择说”“替代说”“兼得说”与“补充说”。依据“选择说”,受害人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之中二择其一;而“替代说”则觉得,应以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民事赔偿;另据“兼得说”,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而“补充说”则觉得,受害人可以先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然后就其差额部分倡导民事赔偿。其中,“兼得说”违反“填补损害”原则,使得受害人额外获利,显然不可取。因此,“选择说”“替代说”与“补充说”均具备适用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李保所倡导的损害赔偿数额为379897元,而工伤保险赔偿为556404元。工伤保险赔偿金超越了民事赔偿请求数额。因为工伤保险赔偿填补了实质损害,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法院不承认。这样来看,法院采纳了“替代说”,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完全覆盖了民事赔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替代说”具备毋庸置疑的合理性。假设受害人李林的近亲属李保所倡导的工伤保险金额并不可以填补实质损害,比如,工伤保险赔偿金为379897元,而实质损害为556404元,则显然不可以免除钢铁公司和农药企业的民事责任。此时,适用“补充说”更为合理。李保仍可就差额部分向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倡导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有看法觉得,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区别侵权人为雇主抑或第三人。假如侵权人为雇主,则应采取“替代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只能倡导工伤保险;假如侵权人为第三人,则应采取“选择说”,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选择倡导工伤保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本案是一同侵权,侵权人既包含雇主又包含第三人,是上述两种状况的结合。这种特殊状况决定了后续的损害分担的区别处置。申言之,即便在工伤保险金额可以填补实质损害的状况下,农药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因为这种责任份额已经通过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中心可以对农药公司行使部分追偿权,以防止出现农药公司推行侵权行为却享受“豁免”的现象。因为钢铁公司支付了保险金,所以工伤保险中心对其不享有追偿权。
应该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并不可以完全地替代民事赔偿,在特定状况下二者可以并存。具体而言,需要依据工伤保险赔偿能否填补受害人的实质损害,进而决定应否给予民事赔偿。本案中,农药公司不可以由于受害人近亲属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免责,即假如工伤保险中心起诉需要农药公司支付相应的数额,法院应予以支持。